古语云:“民以食为天”、“病从口入”。食品卫生与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事件
2016年3月初,被告人梁某在喂养胡子鲶鱼(俗称“塘虱”)鱼苗过程中投放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呋喃唑酮(俗称“痢特灵”),并把该批塘虱苗贩卖给在广州从化经营鱼苗场的邹某。该批次塘虱鱼苗经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以及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检验,均检出呋喃唑酮代谢物,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判决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被新兴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梁某也因此成为新兴县人民法院首个因用违禁药进行水产养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
据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郭善伟庭长解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我国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该罪主要表现为两种行为:
⊙一是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如果掺入有害物属于食品原料,如防腐剂等,则不构成本罪,如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可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至于非食品原料是否有毒、有害,要经过有关机关鉴定确定;
⊙二是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即行为人虽未实施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他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该《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下列物质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被告人梁某在鱼苗养殖过程中,违反规定投放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并将鱼苗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郭善伟:希望借此案例,提醒广大养殖户引以为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触犯了刑律,同时自觉做到规范养殖、规范管理,对广大消费者负责。此外,也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引导,提高养殖户的食品安全意识,消除用药误区。
安全吃鱼小常识
①到正规的大型市场购买鱼类食品,要从感官上多加辨别,挑选鲜活的鱼,千万不能吃死的、看着不新鲜的、变了质的鱼。
②要辨别鱼体内是否有孔雀石绿,一是看鱼鳞的创伤是否着色,受创伤的鱼经过浓度大的孔雀石绿溶液浸泡后,表面会发绿,严重的还长有青草绿色;二是看鱼鳍,正常情况下鱼鳍应该是白色的,而经孔雀石绿溶液浸泡过的鱼鳍也容易着色。另外,若是发现通体色泽发亮的鱼也该警惕。对于不易识别的鱼,在吃前要尽量浸泡,这样即使鱼经过了孔雀石绿溶液的浸泡,也可以稀释,减轻对人体的毒害。
③购买活鱼回家后可以用清水养上一两天;如果是已经杀死的鱼,也要尽量用淘米水浸泡15分钟以上或者清水浸泡1个小时左右来去除毒素。鱼千万不要长时间存放,吃的时候鱼鳃部分一定要洗净、去掉。做法上,尽量煮透、蒸透,不要生吃。
素材来源:南方日报新兴视窗
转载请注明来自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文标题:《民以食为天下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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